〔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鄭姓男子投宿屏東縣墾丁民宿,在民宿草皮活動時卻遭毒蛇龜殼花咬傷,引發蜂窩性組織炎,認為民宿未作好相關警示及防護措施,遂對民宿負責人陳女提告過失傷害,屏東地院經函詢相關單位後,認為並無針對國家公園內民宿範圍可能出現的野生動物(如毒蛇)出沒地點需設置警告牌的規定,難認陳女有何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的過失,判無罪,可上訴。
鄭男去年9月間投宿該民宿,晚間在民宿範圍內的草皮活動時,突遭進入草皮的毒蛇龜殼花咬傷左側足部,並引發左下肢出血性腔室症候群及蜂窩性組織炎等傷害;經鄭男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後,檢方認為陳女身為民宿經營者,對投宿住客負有相關警示注意義務,卻未設置相關警示措施,致鄭男欠缺防範毒蛇相關意識而遭咬傷,陳女有過失,應提起公訴。
陳女則表示,她從沒有發現過毒蛇,她在民宿週邊有鋪設防蛇網及灑石灰粉,她並無過失。
屏東地院認為,經函詢屏東縣政府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後,並無相關法規規定於墾丁國家公園內民宿業者,負有在民宿範圍內設置毒蛇警告標示義務,檢方雖認陳女違反注意義務,卻未指出有何法律依據,所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陳女確有過失傷害犯行,應無罪諭知。
2024/11/10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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