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妻在夫外遇對象及親友網路社群留言「小三」 法院認證不算誹謗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葉姓女子因丈夫徐姓男子與胡姓女子外遇致離婚,葉女氣得在胡女的抖音、臉書及胡女多名親友臉書留言指胡女「小三」。胡女反告葉女誹謗,但法官依胡女侵害葉女配偶權的民事判決,認胡女侵害葉女配偶權是事實,且依維基百科與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查詢資料查詢「小三」為「第三者」俗稱,難認達毀損他人名譽程度,判決葉女無罪。

苗栗地方法院調查,葉女與徐男於2021年10月間結婚,育有一子;葉女於隔年7月發現徐男與胡女外遇後,搬回娘家居住,徐男更大方示愛,在社群軟體公開他與胡女在公眾場合摟腰、摸髮等親密行為,甚將胡女名字之一字刺青在腿上。

葉女忍無可忍,與徐男離婚,並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告訴,主張配偶權遭侵害,苗栗地院判胡女、徐男應連帶賠償15萬元。此外,葉女於去年4月間,在胡女的抖音、臉書及胡女多名親友臉書留言指胡女「小三」。

胡女不滿,認為她與徐男的感情內容純屬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葉女指她「小三」,足以貶損她的人格及社會評價,對葉女提起誹謗罪嫌告訴。

不過,法官調查,胡女、徐男前因侵害葉女配偶權,被判連帶賠償葉女15萬元,認葉女留言指胡女「小三」之內容,是基於該民事案件所審認之事實,並非故意虛偽捏造,此行為也包括葉女內心情緒抒發,顯屬實現自我、溝通意見之言論自由。

且法官認為,「小三」一詞,為生活常見慣用語,係指女性第三者之俗稱,所謂「第三者」以此案而言,為「夫妻外遇的對象」之意,此有維基百科與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查詢資料可佐,是葉女雖公開指摘胡女為「小三」,縱使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然依現今社會開放通念為客觀判斷,尚難認已達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程度。

2024/11/09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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