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台中惡男性侵少女拍影片逼交往 被抓辯稱罹患憂鬱症求減刑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高中畢業、賣鹹酥雞的24歲陳姓男子,兩度性侵害少女小雅,第二次性侵害時還拍攝影片,威脅小雅繼續與他交往上床,宛如把被害少女當性奴隸,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他雖坦承犯行,卻又主張自己罹患憂鬱症等精神疾病,應給予他減刑,法官卻認為他事後懂得把自己與小雅的對話記錄全刪除,藉此躲避警方追緝,顯示他性侵害時意識清楚、思慮縝密,更知道自己犯法,沒有減刑的餘地,判處徒刑7年10月與拘役50日,前者應入獄,後者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現年24歲販賣鹹酥雞的陳男,今年4月初透過網路遊戲,結識尚未16歲的少女小雅(化名),兩人於今年4月21日見面,陳男性侵害小雅得逞,還懂得拿走小雅的手機,把兩人對話記錄都刪除,藉此規避警方查緝的風險,今年4月27日上午,他再度性侵害小雅,而且還拍攝性交影片(性影像)。

小雅事後躲避陳男,陳男當天(今年4月27日)深夜,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傳簡訊威脅「我可以去妳家,妳學校找妳」,以及「禮拜日妳別求饒」、「找到妳就把妳抓回家鎖起來」,小雅心生畏懼而告知父親報警起訴。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陳男不否認性侵害且拍攝性影像,但他辯稱自己罹患憂鬱症等精神疾病,曾至台中醫院精神科就診,應依刑法第19條減輕其刑,法官卻認為,陳男案發之前,並未再就醫接受治療,且他懂得刪除與小雅的對話記錄,顯示他性侵害時意識清楚、思慮縝密,對於自己行為違法一事,確實有清楚的認知,無從減刑。

法官強調,陳男為滿足一己私慾,嚴重侵害小雅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但考量他雖坦認犯行,但尚未與對方和解,依故意對少年(少女)犯強制性交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少女)犯無故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以及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少女)被拍攝性影像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少女)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徒刑7年6月(應入獄,不得易科罰金)與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2024/11/09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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