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館長」陳之漢日前提到京華城案的沈慶京是心甘情願給錢的,此說法也引起討論。陽明交大法律學者林志潔對此表示,不管是心甘情願或是被迫給錢,公務員只要收錢,就是涉及貪污罪,不應散播錯誤的法治觀念。
林志潔今在臉書發文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務員有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又依據該條第2項,未遂犯也處罰。
而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處罰。
她說,此意思是,如果行賄者自己心甘情願送錢給公務員,是希望公務員做違背職務的事,公務員也收受了這個錢,不管是不是公務員自己開口的,都是違背職務收賄罪。
如果公務員對民眾以勒索或強徵的方式取得財物,例如:你不給我錢我就將你的地劃入保留區,民眾心不甘情不願只好給錢,那也是貪污犯罪,只是適用不一樣的款項。
林志潔總結,貪污犯罪與送錢者是否心甘情願無關,與公務員是否濫用公權力圖利自己有關;因此,即使沈慶京是心甘情願送錢給公務員,公務員還是可能構成貪污犯罪的。
2024/11/09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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