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地檢署偵辦一起詐欺集團案,該案主嫌陳姓男子委任林姓律師與謝姓女律師辯護,檢方卻查出陳男的妻子方姓女子,不但得知偵查機密,而且手機內還有同案費姓女被告的口卡照片,認定是林、謝兩位律師洩漏偵查機密,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起訴,台中地院審理時,認為方女前後供詞不一,且方女是在檢察官偵訊時,因擔心被咎責偽證罪,因此附和檢察官的敘述,判決兩位律師無罪。
台中地檢署起訴指控,中檢偵辦一起詐欺集團案(另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2022年9月19日拘提陳姓嫌犯等9人,其中,陳姓被告與費姓女被告2人被交保,其餘聲請羈押獲准,同年11月29日,檢方再度拘提陳、費等另一被告共3人,聲押並禁止通信接見,卻被台中地方法院駁回,後經中檢抗告2次,遲至2013年2月17日才獲准羈押,陳男委任林、謝兩位律師辯護。
陳男的妻子方女於LINE成立群組,用以聯繫律師等人,林律師於陳男羈押前後,透過LINE等軟體,告知方女有關陳男涉入詐欺案的同案被告費女等人,已經指認陳男是犯罪集團負責人等偵查秘密,2023年2月17日陳男被羈押後,方女到林律師的法律事務所,由謝律師與方女會談,謝律師竟提供陳男詐欺案相關電子卷證給方女瀏覽,並告知同案被告費女等人,已經指證陳男是犯罪集團負責人,方女並翻拍電子卷證中,關於費女的口卡相片,檢方認定這兩位律師,觸犯刑法第132條的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祕密罪而起訴。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兩位律師都否認檢方上述指控,林律師辯稱,他沒有聯繫方女,方女得知的偵查內容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抗告書中都有記載,抗告書有寄送至陳男住處,方女是看到抗告書得知共犯指證陳男,他的律師事務所並未取得陳男詐欺案電子卷證,無從提供給方女拍攝費女口卡照片,謝律師則辯稱她沒有參與陳男的羈押程序,也沒看過卷證,方女拍攝費女口卡照片時,她不在場。
法官認為,方女偵查中證稱,林律師有提到費女指認陳男部分,謝律師給她看電腦檔卷宗,告訴她費女等人指認陳男,但方女又於台中地院審理時說,丈夫陳男未被羈押前,家裡收來檢方抗告書時,她就知道丈夫陳男被共犯指認一事,兩位律師雖有提到這件事情,但不算是跟她講,是律師跟陳男講電話時,她聽到的,法官認為方女供述前後不一,真實性及憑信性有疑。
另外,針對謝律師部分,法官也認為,方女進入律師事務所僅停留2分鐘,應無充裕時間得以閱覽卷證,或討論陳男涉入詐欺案情,方女證述亦有可議之處。
法官強調,方女於台中地院審理時作證說,因丈夫陳男收到抗告書,故得知詐欺案內情,此說堪可採信,亦可證明方女並非僅靠兩位律師,得知偵查消息,至於方女手機內的費女口卡照片,方女原本宣稱是謝律師提供卷宗給她翻拍,之後改口說是另一名證人提供,法官勘驗方女偵訊筆錄錄音,檢察官詢問方女,是否謝律師提供?方女答覆說,她不是很確認,檢察官又說,「妳不要這樣子講啦,妳這樣講,我可能辦妳偽證喔」,方女答覆「沒錯」。
法官認為,方女擔心受偽證罪責,附和檢察官的敘述,中檢起訴兩位律師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舉證仍有合理懷疑,判兩位律師無罪,可上訴。
2024/11/07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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