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前副行長周清玉涉嫌受賄逾6843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3.06億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消息,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5日一審公開宣判周清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周清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00萬元(約新台幣2242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約新台幣89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處罰金520萬元(約新台幣2332萬元),並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周清玉被指在2013年至2023年,利用擔任中國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承攬、企業經營、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6743萬餘元(約新台幣3.02億元)。
通報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周清玉離職後仍利用原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100萬元(約新台幣448萬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周清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周清玉受賄數額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鑑於周清玉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今年62歲的周清玉曾在2002年至2011年擔任中國農業銀行貴州分行行長、農業信貸部總經理、股份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常務副主任、三農業務總監等職。
2011年,周清玉進入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出任紀委書記,2015年擔任中央第三巡視組副組長,參與中央巡視工作。2016年起,周清玉出任中國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
周清玉原本在去年9月退休,卻被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免職。2023年5月,周清玉官宣被查,同年11月被通報開除中共黨籍。
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當時通報稱,「周清玉大肆濫用監督執紀權,搞迷信活動,私藏、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搞權色、錢色交易;違規干預插手貸款發放工作,私自留存涉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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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4:31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54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