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考量漁港、學校、旅館、太陽光電等部分開發行為特性及對環境影響,預告修正上述環評審查、監督權責為各縣市政府,預計明年7月起正式實施。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環境部為健全環評審查制度以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並強化與地方政府分工合作辦理環評案件審查及監督,將於9日預告修正「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除納入小水力開發行為的管轄權分工,也務實考量漁港、學校、旅館、太陽光電等部分開發行為特性及對環境影響,調整其環評審查、監督權責為各縣市政府,預計明年7月起正式實施。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主要考量旅館、觀光旅館開發行為多屬地區性中、小型開發行為,影響特性相似具共通性環境議題,統一由地方政府管轄,能促使區域性案件的環評審查基準具一致性,並通盤納入周邊整體環境負荷,確保環境保護、區域在地發展能兼籌並顧。
另環評法第2條明訂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也明確賦予地方政府環評審查及監督權責,為增加地方政府環評實務經驗,提升辦理能力,環境部定期與地方交流,除辦理環評審查、監督業務交流會、法規講習,共同促進提升環評職能與人才培育外,並透過考評制度,督導地方持續精進環評業務。本次修正草案業已與地方政府環保機關研商並取得共識,除少數縣市擔心執行人力量能不足外,絕大多數縣市皆表示同意。
環境保護司長徐淑芷指出,本次預告修正相關資料已公開於行政院眾開講平台,各界可於12月10日前的預告期間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預告期滿後,環境部將辦理後續法制作業程序,相關管轄權移轉預計於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若是目前環境部已受理審查的旅館等相關案件也會陸續審完,後續監督再轉移給地方政府。
2024/11/06 12:15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8341328?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