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市八德警分局員警2020年3月間執行巡邏勤務、攔查1輛可疑銀色轎車,由於轎車吳姓駕駛拒絕攔查逃逸、3度倒車衝撞警車,曾姓副所長見狀從後方連開5槍逮人,查出吳男涉嫌酒駕;車上後座楊姓女乘客中彈身亡,家屬提告警方過失致死,桃園地院審理認為,轎車當時3度倒車衝撞,已對公眾造成危害,曾姓副所長開槍符合用槍時機,且均為向下角度射擊,並無過失,審結諭知無罪。
判決指出,2020年3月27日深夜11點多,曾姓副所長執行巡邏勤務時,於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發現48歲吳男駕車搭載李姓、蕭姓男性友人以及楊姓女友人上路,卻見警慌張逃逸,警方示意攔查卻加速逃離,警方見狀追趕,吳駕車行經建國路442巷一處路口時撞上前方建物牆面,後方又有警車圍堵,吳為此踩油門倒車衝撞警車2次,撞出空間後,再倒車準備右轉逃離現場。
曾姓副所長見狀舉槍朝吳男駕駛的車輛後方連開5槍,其中2槍射入車輛後座,子彈擊中楊女的左大腿、左小腿、左後背等處,楊女經緊急送醫搶救,仍告不治。
楊女家屬對於警方取締酒駕卻連開5槍感到無法理解,對曾姓副所長提出過失致死告訴;檢方調查認為,吳男衝撞警車的原意並非是衝撞執勤警員,而是為了駕車逃離,且第3次倒車時,並未迫切危害曾姓副所長與其他員警的生命、身體安全,且只為逮捕酒駕而開槍造成他人死亡,認定曾姓副所長用槍逾越比例原則,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勘驗警車行車紀錄器,並對照現場照片後認為,吳男當時確有危險駕駛行為,已對用路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法官並勘驗現場路口監視器影像開槍畫面,加上彈道重建報告及內政部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均認定曾姓副所長所射擊的子彈,都是向下角度射擊,射擊目標並非於車輛駕駛人或乘客,而是車輛輪胎。
法官審理認為,曾姓副所長衡量當時情況的急迫性,及可能造成危害公眾的嚴重性,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且未逾越必要程度,並無過失,諭知無罪。
2024/11/05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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