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時序進入年末,今年的「特休假」休完沒?勞動部提醒,過去5年,平均每年有多達500件因雇主違反特休假規定遭裁罰,總金額逾千萬元,提醒雇主留意7大容易違反法令的樣態,不可少給假、未休完的假要核實折算工資在期限內發給,而且,「打工族」也該依年資等比例有特休。
勞動部勞動條件平等司司長黃維琛指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數,除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1年度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勞動部統計最常出現違法的7大態樣,第1是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第2是年度終結雇主未在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第3、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第4、雇主自行排定勞工的特別休假,第5、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第6、勞工工作滿1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以及第7、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別休假均直接折發工資。
黃維琛指出,有雇主跟勞工表示,工作滿1年才有7天特休,但其實只要作滿6個月以上就有3天特休,部分工時員工只要達到年資,應依工作時數等比例給予特休;特休假需依據勞工的意願安排,雇主不可強迫、指定日期要勞工排休,也不能都不讓勞工休假,直接折算工資,若有這樣的違法情形,依法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地方主管機關更可視情節輕重,最高罰鍰達150萬元。
勞動部重申,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特別休假期日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另為使勞工瞭解每年特別休假可休日數,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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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5:51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53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