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前陸軍上校向德恩被中國吸收為共諜,還穿著軍常服簽署「投降承諾書」,共收賄五十六萬元,被最高法院依貪污收賄罪判七年六月徒刑定讞。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表示,現行「國家安全法」對於此類受吸收參與組織活動或為其成員者漏未規定,因此提案修法。該案已於一日付委待審。
向敵人表忠 現行法規無處罰規定 修法補漏 最重可罰億元
王定宇表示,本案是以貪污罪偵辦,至於著軍服向中共表忠部分,查不到現行法律適用範圍,因此他提案修法補漏。
現行法規對於期約效忠敵人、配合敵人統戰等違反國家忠誠義務行為,並無處罰規定,王定宇提出「國安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他指出,現行「國安法第二條第一款」僅禁止任何人為境外敵對勢力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但,如向德恩受吸收成為其成員或參與組織活動的行為卻漏未規定,因此提出修法草案,增訂「或為其組織、機構、團體之成員或參與其活動」。根據該法第七條,若犯上述罪行,最重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罰一億元。
而在「國安法第七條」部分,則增訂文字為,洩漏、交付、刺探或收集公務上應秘密文書等行為,致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危害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員被逮捕、財產被沒收、設施被摧毀或組織被破獲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現役軍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國安法第二條替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組織等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其刑,且刑度較高者不在此限。
2024/11/04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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