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店發生一起計程車外側車道直接左轉撞上無照女騎士的車禍案。(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2021年新北市發生一起車禍案,開計程車的葉姓男子因為搶快,從外側車道直接左轉,撞倒對向的直行機車騎士蔡姓女子;蔡女臉面骨折、斷了4顆牙,提告葉男要求賠償。法官認定蔡女不該無照騎車,但葉男的違規情節更加嚴重,一審判決葉男賠償30萬餘元,上訴後二審判葉男共要賠償39萬餘元確定。
這起事件發生在2021年9月20日上午7時許,當時68歲的葉男開計程車於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二段往中和方向行駛,左轉安興路時撞倒對向直行機車騎士蔡女,造成臉部多處骨折、面部多處撕裂傷,還有包含門牙在內4顆牙齒斷掉、並且雙側肺部挫傷。
當時才20多歲的蔡女身兼2份工作,還撫養1名4歲女兒,遭逢車禍雖沒有受到致命傷害,但破相、皮膚遭到嚴重的磨損、多次手術不能碰水,且因為口腔內部受傷只能進食流質食物,歷經9個月才能恢復工作,因而向葉男求償醫藥費、薪資損失、精神撫慰金等,共152萬餘元。
葉男在刑事部分被台北地院依照過失傷害罪判刑2月,因已先賠償蔡女10萬元,獲緩刑2年定讞,民事部分葉男則稱蔡女求償金額過高,且無照駕駛應該負一半的過失責任。
求償案一審北院法官表示,葉男先行支付的10萬元依照刑案判決記載,不能免除後續賠償責任,而是等待求償部分判決定讞後多不退、少要補,並且蔡女無照騎機車行經施工路段還超速行駛,蔡女自身要負4成過失責任。
經過法院細算,扣除蔡女自負責任的比例、與已領取葉男支付的10萬元、葉男汽車強制險理賠10萬多元,一審判葉男還要再賠償30多萬元;蔡女則提出後續還要植牙、重建臉部骨骼整形、除疤;葉男也上訴表示,過失責任應該要一人一半,他已支付10萬元,也年滿70歲無法再開計程車,也無從事其他工作,不應要他再賠錢。
北院二審法官指出,一審已經判決准許蔡女提出的植牙、骨骼重建、除疤等必要手術費用,蔡女上訴提出的花費不是必要的治療通通不予准許,但是蔡女要求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有道理,此外,因葉男違規情節比蔡女嚴重,依過失比例計算後,判葉男須再賠償9萬元確定。
2024/11/04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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