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曾姓女子購買橋頭某預售屋店面,談妥1810萬元並下定金,後因台積電設廠利多消息,知名建設公司竟以4452萬元轉售他人,被橋頭地院判決賠償2822萬元。
原告曾女指出,某知名建設在橋頭地區推出預售案,由待銷公司負責銷售。2019年7月間,她以2萬元定金,預定其中店面S1,對方承諾保留第1順位優先購買權利。後經公司林姓經理向建設董事長的特助爭取後,同意以1810萬元出售,她當場付訂金10萬元。
不料,她欲簽訂正式買賣契約,建設公司竟反悔不認帳,實因當時台積電到橋頭設廠利多消息所致,甚至在房屋蓋好後,對方以4452萬元轉售他人,導致她損失2822萬元。
被告建設公司則說,兩造就房地買賣價金具體付款方式、契約簽訂日期及有關其他費用之負擔、貸款、交屋約定、違約等均未有合意,買賣契約無從成立。況且,預訂單上並有註明「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否則已繳價金無息退還」、「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始可售出,如不同意原金無息退還,均無條件解約」等語,曾女主張不可採。
承辦法官調查,據兩造提證物和證人證詞,認定買賣預約已成立,且未經合法解除仍屬有效,建設公司即負有簽立買賣本約的義務,卻在未訂立本約前,擅將該房地出售予第3人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判決賠償2822萬元,可上訴。
2024/11/04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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