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管署表示,一金屬公司將未經過任何處理的蝕刻製程廢水,經由廠區後方地版的排水孔,將廢水導入化糞池後直接排出到廠外,已依水汙染防治法告發。圖/環境部提供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針對南部地區重要河川水體水質,加強查核台南市鹽水溪流域沿岸可疑事業以減少水體負擔,但查獲一金屬公司將廠內製程廢水未經廢水處理設施妥善處理,直接導入化糞池後排出到廠外,依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告發,依法可處罰新台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
環管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表示,督察人員執行前述金屬加工廠督察,發現該廠的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為印刷輔助業,但實際上從事金屬板蝕刻製程,其從事金屬及其製品表面以其他化學處理,屬於水汙染防治法列管的金屬表面處理業,均應依規定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才可排放製程產出的廢水。
環管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指出,這家公司從事蝕刻製程產出廢水為含有重金屬的酸性廢水,應該透過酸鹼中和及使用重金屬捕集劑或吸附材料等方式,將重金屬以吸附材料吸附或沉澱為汙泥後去除,符合排放標準才能排放廢水,但該公司卻將沒有經過任何處理的蝕刻製程廢水,經由廠區後方地板的排水孔,將廢水導入化糞池後直接排出到廠外,督察人員當場要求立即改善、停止排放,並依水汙染防治法告發。
環管署呼籲,事業對於所從事生產製程是否需申請相關環保許可文件,可逕洽各縣市環境保護局詢問,申請後並依許可妥善操作相關設備,不得任意排放未經處理之廢水汙染環境。
2024/11/04 14:28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8336496?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