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一名女子指控鍾姓男子以散布其裸照為由逼性交,女子去年初與鍾發生性行為時,鍾以手機拍攝,事後鍾再以散布影像,要脅有性關係,女子告鍾妨害性自主、恐嚇,一、二審認定,女子與鍾簽有「調教合約」,女子還和鍾男改合約內容,認定無違反意願性交,但鍾有兩次恐嚇犯行,合併判刑10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鍾姓男子前年12月透過LINE群組,以假名認識一名年輕女子,兩人簽下「調教合約」協議,鍾男答應每月給付1萬元,女子須聽從指示拍攝照片及影片,期間為2個月,但女子僅傳送裸照2張後開始推託,鍾男因此傳送訊息「好那等著紅吧」、「合約生效了」、「但如果要搞得難看」、「各大社團等著看」、「我還有唉居」、「照片」、「我都存了」等語,讓女子心生恐懼。
女子後來同意以發生性行為2次,取代原本拍攝照片及影片的協議,並在去年1月2日晚間前往台中某汽車旅館和鍾男發生性行為,過程中還拍攝性交影片,鍾男後來又要求發生性行為,但女子拒絕,鍾男因此傳訊息「你資料我也都有,你哀居所有有去留言的跟你有追蹤還有你的粉絲我都會讓他們看看」,女子心生恐懼擔心遭散布裸照、性交影片向警方報案,警方將鍾男拘提到案,並查扣手機送辦。
一審審理後認為,鍾男先後2次恐嚇行為,讓女子心生畏懼,考量犯後坦承犯行,審酌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程度,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合併執行10月,得易科罰金。
至於女子指控性侵部分,法院查出,雙方簽下「調教合約」內容,約定包括每月以1萬元代價、試用期3個月,拍攝影片、照片、互相保密、不外流對話紀錄與影片照片等等,後來女子還協調將合約的試用期改為2個月,或是不穿情趣服裝,以及不配合拍攝影片、照片,改以發生性關係抵1個月等方案。
法官勘驗影片並發現,兩人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的影像檔,均未見女子明確拒絕與鍾男發生性行為,且有女子自行拍攝裸露胸部及陰部的影像並傳給鍾男,加上兩人相約到摩鐵前,女子傳「我要去」、「吃垮你」,在發生完性行為隔天,鍾男邀約女子 「下次過夜再去吃黑白切」,女子表示「我去買鹹酥雞」,依此認定強制性交不成立。
檢方與鍾男都不服提起上訴,不過台中高分院仍維持一審認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2024/11/03 19:19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51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