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捷/台南報導〕蔡姓男子在地下停車場車道跌一跤,他指控大樓管委會沒貼減速標語、管理員看到監視器沒及時幫忙,讓他等了3分鐘,因此以醫藥費、看護費與精神補償求償55萬多元,但法院覺得蔡男求償沒依據,只判准3萬多醫療費。
事故發生於當晚,蔡男騎腳踏車經過該地下車道,由於當天大雨導致地面濕滑,加上坡道過於陡峭,無「減速慢行」或其他警示標語,他滑倒摔出一身傷,造成其頭部撕裂傷、顏面骨折、雙膝和肩膀擦傷等多處嚴重損傷,甚至出現腦震盪等症狀,導致長期治療和生活自理困難。
蔡男主張,管委會應設置足夠的警示標語,同時監督保全公司即時監控,然而事發當時保全公司並未注意到地下車道監控畫面,讓他等待了3分鐘才有住戶經過並幫忙送醫,認為兩者皆有疏失。
管委會表示,大樓領有建築執照,坡道符合建築法規,事故當天降雨導致地面濕滑,蔡男在彎道處車速稍快,事發後已召開會議討論,並決定在車道入口及地下室增設警示標語,管委會沒有故意侵權的行為,但同意付3萬多醫藥費。
保全公司則主張,事發當時保全人員正在櫃台處理住戶其他事務,無法時刻監看地下車道的監視畫面,強調與事故無直接關聯,因此不應負擔賠償責任。
法院指出,依據現有證據,蔡男在下雨天騎車,本來就要多加小心,摔倒的原因,難認定與坡道設計有直接因果關係,未設置警示標語,也不屬於重大疏失,管理委員會已履行基本維護責任,無需對事故負全責。
而且,在事故當下,保全正在執行其他業務,無法即時監控畫面,也不應對事故負責,所以駁回蔡男對精神賠償及看護費的請求,但同意蔡男3萬多元的醫療費。
2024/11/01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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