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王小姐最近出售房屋,尚有7成價款未收取,買方約定過戶登記後以貸款給付,沒想到銀行只核貸6成,且買方無法立即支付未核貸差額,這種情況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只要在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就要在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不因買方未付清款項而免除申報義務。
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即屬於個人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不論交易所得或損失、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並繳納稅款,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換言之,只要在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就要在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不因買方未付清款項而免除申報義務。
不過,實務上常有民眾認為尚未「交屋」,只是過戶還沒收到全部款項,或是低價賣給親友沒賺錢,或誤認為代書會幫忙申報,以及以為實價登錄即已完成申報等,而未申報房地合一稅,等到國稅局調查後才發現錯過申報期限。此時,若有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除補稅外,還要按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若而是虧損,也要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行為罰。
高雄國稅局提醒,賣房要注意房地合一稅的申報期限,除紙本申報書外,也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路申報,連同附件一併上傳,還可線上繳稅,不用親自跑國稅局一趟,非常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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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7:52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46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