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因為陳姓父親重擊,造成謝姓男童傷重身亡。律師江信賢指,實務上就此行為,會以刑法第二八六條第三項前段的妨害未滿十八歲之人發育致死罪論處,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一二條第一項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從重量處,通常刑度可能在十年至十五年左右,以資懲戒。
江信賢表示,陳父所為已符合刑法第二八六條第一項妨害未滿十八歲之人發育罪及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二項傷害致死罪責。依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規定,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之人照顧(下稱照護者)時,不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所有兒童均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之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之權利,若有違反,照護者絕不可援用採取「合理」或「輕微」體罰的作法,作為屬於其等權利或社會傳統之辯護理由。
換言之,陳姓父親如此虐兒行為,江信賢認為對於謝姓男童,不論在生理上或心理上都可以被視為凌虐行為,足以影響謝童身心自然發育,最終造成兒童死亡結果,絕無減輕其刑的餘地。
台南地院表示,因為被告陳姓父親在最後一次傷害謝姓兒子時,造成兒子死亡,因為是故意傷害犯罪造成死亡,合於國審法規定,所以起訴到國民法官參審法庭,預計十二月中旬選任國民法官程序,之後會展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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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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