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台鹽綠能涉弊檢聲押前董事長陳啟昱等5人遭駁 高院發回地院更裁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檢調偵辦台鹽綠能公司涉及舞弊案,台鹽前董事長陳啟昱、台鹽綠能前總經理蘇坤煌被控與包商共謀詐財,陳啟昱等5名被告涉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嫌且有串、滅證之虞,檢方聲押禁見,但台南地院以罪證不足等理由駁回,檢方不服提起抗告。今日下午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同檢方主張、發回台南地院重新審酌裁定。

台南地檢署抗告指出,陳啟昱與蘇坤煌於本案行為時分別具有台鹽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而台鹽公司與台鹽綠能公司為上市母公司與子公司關係,母公司對子公司有實質控制權,且陳啟昱與蘇坤煌既身為台鹽公司董事、經理人,為達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目的,共謀設立鴻暉公司及主導成立台鹽綠能公司(台鹽子公司),進而以台鹽綠能公司名義為不合營業常規及不利益交易,實與母公司台鹽以自己名義不合營業常規及不利益交易無異。

檢方表示,一審認為陳啟昱等人與台綠公司未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的上市公司,與上述事實、相關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見解不符,容有違誤;此外,檢方聲押時,已提出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等證據佐證陳啟昱等5人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但一審未予審酌,遽認陳等5人犯罪嫌疑不重大且無羈押必要,也嫌速斷,請求二審撤銷原裁定,更為適法裁定。

台南高分院裁定說明,依台鹽對台鹽綠能的持股比例,台鹽確是台綠的母公司,陳啟昱與蘇坤煌是否以台綠公司名義做不利益交易,造成台鹽公司重大損害,而有違反證交法犯行,是有研求餘地。陳啟昱與蘇坤煌是否利用時任台鹽董事長與台綠總經理身分,使台綠公司做不利益交易?陳啟昱等5名被告是否為共犯、是否犯嫌重大及有無收押原因與必要性?都有待一審進一步調查與認定,因此撤銷一審駁回的裁定、發回台南地院另為妥適調查與處置。此裁定不得再抗告。

檢方聲請羈押禁見5名被告,包括陳啟昱、蘇坤煌、台綠前副總經理郭政瑋,及合作廠商鴻暉國際科技公司負責人蘇俊仁、晁暘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

2024/10/28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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