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繼子向繼母買不動產 國稅局:須申報贈與稅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繼子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才可以辦理過戶?高雄國稅局表示,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視同贈與;因此,繼子向繼母購買不動產,繼母須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檢附買賣契約書、支付價款金流等證明文件,取得國稅局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過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根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規定,父母再婚之配偶,雖稱為繼父母,但非己身所從出的血親,在「民法」上稱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因此,繼父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而「遺贈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贈與,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因此,繼子向繼母(出賣人)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贈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檢附買賣契約書、支付價款金流等相關證明文件,取得國稅局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過戶相關事宜。

高雄國稅局提醒,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的出賣人,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於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民眾若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國稅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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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8:28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42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