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自由日日shoot》具殺傷力不再是玩具 持有最重判10年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號稱發射鞭炮神器的「穿雲箭」,標榜由黃銅打造,價格不到五百元,因構造裝上簡易火藥即可發射,經刑事局鑑定屬槍砲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中「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警政署上月廿七日函文全國警方,指示加強查緝送驗,避免成為危害治安武器。警方表示,法律規定,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換句話說,就算買來當玩具,只要持有就涉嫌最重可判關十年的刑責,民眾不可不慎。

至於業者製造或販賣穿雲箭,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製式或非製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也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製造、販賣或運輸,以及轉讓、出租或出借等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刑責不輕。

2024/10/25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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