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違憲!國會改革法案釋憲 5大爭點一次看

總統、行政院、監察院、立法院民進黨團就三讀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下午宣判。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總統、行政院、監察院、立法院民進黨團就三讀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下午宣判,大法官判決立法院可邀請總統國情報告、但對總統無憲法拘束力、且即問即答規定違憲。其他關於調查權、人事權等,有不少規定被宣告違憲、但也有部分限縮性合憲。

主要的五大爭點與判決結果如下:               

●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

總統需在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兩周內送交國情報告書予立法院,就職一個月內赴立院國情報告。

大法官判決:15條之一合憲。立法院可邀請,對總統並無憲法拘束力。

15條之一第二、三項,15條之二第一項、15條之四:違憲。立即失效。

●國會調查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1條、第53條之1第2項。

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立法院提出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相關文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大法官判決:部分合憲、部分限縮性合憲解釋、部分違憲。

●國會聽證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1至第59條之9。

立院得依憲法規定舉行聽證會,應邀出席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證言等得經院會決議,處新台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如為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刑事責任。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大法官判決:59條之1合憲。要求政府官員備詢義務及裁罰規定違憲。

●人事同意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

補選副總統、彈劾正副總統、監察院、司法院、考試院正副院長等人事提名,立委須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審查過程應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違反規定,例如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大法官判決:部分合憲、部分違憲。

●藐視國會罪:刑法第141條之1

官員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違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大法官判決:違憲,立即失效。

2024/10/25 15:30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316092?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