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立院設調查專案小組違憲!國會查鏡電視、進口蛋 喪失法源依據

憲法法庭。記者潘俊宏/攝影

憲法法庭今判決國會改革法案部分違憲,除認為立法院無權指定總統國情報告內容,也無權對總統進一步詢問、要求答覆等;另外,設置調查專案小組部分,也被憲法法庭認為違反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職權的輔助性權力,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的憲法要求,而判決違憲,意指成立鏡電視、超思蛋調查專案小組已喪失法源依據。

針對「調查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立職法關於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部分、要求有關人員提供證言、資料及物件部分、得不停止調查適用範圍未排除法院部分、移送糾正彈劾及裁處罰鍰、令其宣誓部分、經主席同意部分等規定,均與憲法要求不合,屬於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修法完成前,立法院成立調查委員會後,調查事項之後才成立司法案件而於法院審理中者,立法院應停止行使調查權。接受調查詢問的人員,均得偕同律師或相關人員到場協助,並陳明理由後,均得拒絕證言,也毋須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

憲法法庭認為,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人員,就個案事項做的評價判斷,或足以表徵評價判斷程序中處置及卷證,不受立法院調查權所及,不以程序進行中為前提;立法院對審判中訴訟事件的原因事實或刑事案件的社會事實,以及經確定裁判判斷事項,不得行使調查權。

關於「聽政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明定委員會得舉行公聽會與聽證會,所定程序與內容未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與憲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原則上屬國會自律範疇,沒有牴觸憲法問題。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以舉行聽證會的方式開會,邀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公務人員到會備詢者,人員固有到會備詢,並有適當說明的義務,但如有得拒絕答復或提供資訊的正當事由,仍得拒絕答復或揭露相關資訊。

憲法法庭認為,政府人員是基於責任政治下,須應邀出席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並為說明或陳述意見,備詢與說明義務不是法律義務與責任,立法院不得以科處罰鍰或刑罰等方式,制裁政府人員,迫使履行到委員會備詢的義務。

另外,人民於憲法上沒有配合立法院行使職權的義務,立法院對特定人民更不享有個案性直接規制的權力,因此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者,受邀人員可以自行斟酌是否應邀出席、答詢或陳述意見。

因此,憲法法庭判決聽證會「經主席同意」部分、裁處罰鍰及救濟程序附屬規定、移送懲戒、政府人員到會備詢義務的範圍、裁罰及救濟程序附屬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均違憲;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均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毋須經主席同意。

最後,針對「藐視國會罪」部分,憲法法庭指出,行政首長備詢與答詢,或行政首長及公務員到會說明,均屬憲法義務,若義務不履行所引發者,是民主問責的政治責任問題,不是可作為刑罰的目的,藐視國會罪的立法目的難謂合憲正當,且用刑罰追究政治責任不適當,且仍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判決本條文違憲。

2024/10/25 16:45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316253?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