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國會擴權釋憲 立院「舉手表決」有瑕疵但未違憲

〔記者陳彩玲/台北報導〕總統府、民進黨立院黨團等機關主張,國會職權法在立法程序,以「舉手表決」方式已違憲。憲法法庭今判決,立法程序確實有瑕疵,但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也未影響法律成立的基礎與效力,不因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

判決指出,總統府、民進黨立院黨團主張,立法院修改國會職權相關法案的程序中,未每次清點人數,也採不符憲政慣例的舉手表決,並無記名投票,無從確保表決結果的正確性。此外,在各階段均欠缺實質討論,導致議會審議淪為多數暴力,立法程序明顯有重大瑕疵,應屬違憲。

行政院也主張,修正程序未經實質討論,剝奪少數發言、陳述、辯護與批評的權利,且於立法院院會二讀程序逕以舉手方式表決、未就可否兩方依次表決,違反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所示公開透明原則、國民主權原則,具重大明顯瑕疵。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程序確實有瑕疵,但未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憲法法庭書廳長楊皓青說明,依立法院相關院會紀錄及議事錄可知,立法程序實質討論時間極其有限,其中第二讀會進行過程,議場常處於一片混亂狀態,且二、三讀程序的表決,均採單向的贊成者舉手表決方式通過。

但憲法法庭認為,表決方式的決定與實際運作,屬立法院國會議事自律範疇,雖無法以表決器或點名表方式,將贊成者與反對者逐一列出,但也不是完全匿名的無記名表決,人民可依立法院議事錄,得知各黨團及立委對於議案的立場。

此外,二讀會形式上也曾短暫的廣泛及逐條討論,整體而言,未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也未影響法律成立基礎與效力,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

憲法法庭表示,至於這樣的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德要求與期待,仍應由人民於相關民主程序為民主問責之判斷,但這不屬憲法法庭審查的範圍。

2024/10/25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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