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新建物屋頂沒種光電、光電板沒回收 違者最高罰150萬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新建建物屋頂將把太陽光電列為標配,但受光條件不足等建物可排除,門檻細節預計年底出爐。不過,經濟部23日最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明訂相關罰則,包括新建物未依規定設光電,建築物所有權人沒善盡維護管理,以及光電等設備需適當拆除或回收,違者可開罰30萬元到15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連續罰。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於2019年、2023年的2次修法,經濟部再修「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在強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完成設置後的管理與相應罰則,強化多元綠能發展的法治基礎。

此次修法新增第4條之1,包括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失效後」,設置者應拆除回收或採其他適當處置。

過去光電板若任意棄置廢棄,屢遭外界詬病,經濟部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說明,目前光電設備設置者都會預收每瓩1000元的回收處理費,但光電設備的壽命可用超過20年,有人可能會預先繳交回收費,但卻沒依規定回收、拆除,「不回收、不管它」都不好,因此訂出罰則,讓法規更為周延。

第12條之1是外界高度關注的新屋、舊屋改建屋頂需設光電,包括集合住宅、透天等型態都納入,不過設置門檻、條件仍在與內政部討論中,罰則卻先出爐,規定建築物若非光照不足、廟宇、國安相關等免除對象,起造人未依規定種光電將挨罰。

另外,12條之1這次增訂第二項,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在建築物存續期間,應管理與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針對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李君禮說明,集合式住宅為例就是管委會,透天則是屋主,光電設備維護可想像成電梯保養管理。李君禮指出,電梯會定期保養維護安全,光電設備因會躉售台電,可從發電狀況掌握。

根據草案內容,新建物未依規定設光電,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沒善盡維護管理,以及光電等設備當電業執照失效以後,需要適當拆除或回收,違者經主管機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處罰:李君禮強調,罰鍰是最後手段,通常都會先勸導,且目前草案有預告期60天,管理強度仍可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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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7:35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41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