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南山人壽辦理保險業務3項缺失 遭金管會開罰180萬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昨天(23日)公布最新裁罰案,由於南山人壽在保險招攬及關係人交易等有三項缺失違反保險法令,合計裁罰金額為180萬元;這也是南山人壽今年度以來,吃下第二張罰單,前一張為今年元月10月、金額為60萬元。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對該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所列缺失三個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

第一項缺失是南山人壽辦理評估保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作業,有未正確檢核致未進行電訪者,如:2022年10月26日保戶申請終止保單,並於去年1月9日投保新保單,不過,檢核機制未能於核保作業過程產生提示,導致並未電訪保戶確認保費資金來源,以及提醒解約後再投保之相關權益損失。

第二項缺失是辦理保戶終止保單時,同時符合「原招攬業務員離職未滿1年」且「保件所屬險種包含健康險或生效日未滿3年壽險」要件之應電訪作業,有因業務員離職日判斷作業疏失,導致有應電訪而未電訪之情事。

例如:2022年7月11日保戶申請終止保單,險種屬健康險,招攬業務員二度離職,惟電訪條件是以招攬業務員第一次離職日2020年2月1日認定保單終止時,離職已逾1年,不符要件爰未電訪。

第三項缺失為南山人壽去年7月24日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優於同類對象條件比較作業,而且有參與採購廠商未具經營採購業務資格條件者,且報價規格亦不一致。

根據「金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 2 條規定,如果有金融機構違法金融法令,並經過金管會所為之重大裁罰及處分,必須對外應予公布,包括:「3百萬元以上之罰鍰」及「 雖未達3百萬元,而達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以上之罰鍰」。

由於南山上述兩案,金額都在三百萬以下,屬於「非重大裁罰」,所以,處份結果僅刊登在金管會網站,並未主動發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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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8:46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4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