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後 他這樣做被追繳90萬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申請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若重購的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例如將重購的房地出租他人,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台北國稅局說明,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的要件,是以個人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房地供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該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為避免投機行為,規定自重購後5年內若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1年4月買進A房地,同年10月出售A房地後另購買B房地,甲君申報2021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列報出售A房地的應納稅額90餘萬元,同額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但國稅局查核發現,B房地於2022年出租給第3人乙君,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規定,重新核定甲君補稅90餘萬元。

甲君雖主張B房地並無出租情事,但國稅局查到乙君承租B房地的租賃契約及租金支付證明,且乙君於2022年也將戶籍遷入B房地,可證明乙君確實有承租並居住於B房地的事實;因此,認定甲君重購的B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做出租用途,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的要件,追繳原扣抵稅額。

台北國稅局呼籲,民眾若要申請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除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須有實際居住事實,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外;應注意重購的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以免遭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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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8:10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36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