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房仲熱心修千萬屋、幫接機 竟換來屋主提早解約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朱姓男子簽約委託楊姓房仲幫忙出售房產,楊男不但幫忙監工修屋,甚至朱男返國時還去機場接機,但熱心服務竟換來朱男寄存證信函要求提早解約,楊男認為服務已盡心盡力,提告要求朱男給付房價2%服務費,法官認為,楊男並沒有違反合約,解約行為是朱男的片面考量,因此判朱男須給付1%,也是就是14萬餘元給楊男。

判決指出,朱男在高雄有一間位於14樓的房子,他於去年7月6日委託楊男以1498萬出售,並簽下為期一年的合約;楊男接到賣屋任務後,不但幫忙監工修屋,甚至朱男返國時還去機場接機,颱風天過後還會去查看屋況,服務相當盡心盡力。

但楊男發現,朱男似乎不信任他的服務和專業,曾數度請其他公司房仲人員假裝買家去看房,但都被楊男識破身分,甚至朱男在去年12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解約,並限期函到3日內下架物件,楊男公司雖無法認可,但尊重朱男終止契約的意見,因此同意解約,但仍向朱男索討房價2%的服務費,朱男拒付被告上法院。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朱男辯稱房屋於委售期間,楊男態度消極,他多次詢問是否有帶看客戶,楊男遲遲不回應,已違反應盡義務,但楊男拿出他與朱男的對話紀錄,顯示自己在服務期間,不但積極處理賣房事務,張貼各類廣告,拍攝全景照片使現場更加美觀,也自行租用外部廣告看板,更多次向朱男報告帶屋看房的情況,朱男也多次回他:「你自己拿捏了,不用告訴我什麼」。

法官認為,楊男雖然沒有在合約期間找到買家,但查無有任何違反合約的行為,朱男單方面解約,無法歸責於楊男,考量楊男已付出金錢及人力、時間成本,加上已無需再安排買方簽約、交付文件、權狀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宜,因此認定楊男請求按委託總價2%計算違約金,實屬過高,以得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委託銷售底價1%,較為合理,因此判朱男應給付14萬餘元給楊男,可上訴。

2024/10/18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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