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房客公寓門外裝監視器 律師江信賢:共有人可依侵權、不當得利求償

租屋客公寓大門外裝監視器防盜 法官判拆理由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租客未取得公寓多數共有人同意、逕自在房門外天花板安裝監視器,被法官判須拆掉。律師江信賢指出,租客把大樓共用部分供自己特定使用,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管機關可以裁罰,若不改善可連續罰;若因此造成共有人損害,共有人也可依民法侵權、不當得利等向租客求償。

江信賢表示,公寓大廈在共用部分是指共有人可以共同使用,且不能登記為專有部分的公共設施,例如社區門口、樓梯、屋頂、法定空地等屬之。不過要如何使用?要經過住戶共同區分所有權人多數同意,或制定規約來決定使用方式。

以本案為例,公寓房屋大門外的天花板,本質是提供住戶共同使用的空間,不是屬於某特定人專有部分,住戶必須依照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規約的約定使用,不能擅自變更,否則,特定人都將門口外的樓梯、走道擅自變更自用,一定會妨礙各共有人權益,並造成損害。

江信賢補充說,雖然共用部分可藉由規約變更成為約定專用,常見多為停車場或地下室使用空間。不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針對特定的區域,絕對不能變成約定專用部分,如公寓大廈的基礎地面、連接各住戶的必要通道、支撐建築安全的關鍵結構、日常生活必需的共用部分等,這些共用部分,或因公益如水、電表設置區域、或因安全性像逃生梯、各大樓樓梯等,不可能將此共用部分約定成為專用部分,即使多數共有人將它變更為約定專用部分,因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依法仍屬無效。

2024/10/17 04:30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3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