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中市出新招到不良店家張貼消費警訊公告 2家列「觀察名單」

〔記者蘇孟娟/台中報導〕台中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首創全國風氣新修訂「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針對屢遭檢舉違反消保法且屢勸不改的不良業者,市府將直接在店家門口張貼公告示警,修正案10月7日獲行政院核定,台中市政府9日正式公告實施,台中市法制局指出,目前已鎖定兩家業者列「觀察名單」,若業者無改善再犯,將上門貼消費警訊公告30天示警消費者,業者若拒絕、遮蔽或將公告撕毁等,最重可罰10萬元。

台中市長盧秀燕指出,商家不誠信促銷往往衍生消費糾紛,台中市站在消費者這邊,首創全國推動進步修法,針對違反消保法規且未改善業者,張貼消費警訊公告,促有爭議店家加強改進,維護消費者權益。

台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過去市府遇到有重大損害消費者權益情形發生時,雖會發布消費警訊提醒消費者注意,但民眾可能沒看到消費警訊,或業者故意更換招牌或名稱,讓民眾無從辨識問題商家,因此修法增加規範,針對一再發生消費爭議案件又未妥適處理的店家,提出赴店家公告消費警訊的辦法,讓不知情民眾上門消費時,能消費警訊公告,達到示警效果,更有效遏止不良業者;修正案6月18日經市議會三讀通過,行政院10月7日核定,市府已在9日正式公告。

李善植指出,目前已鎖定兩家業者列「觀察名單」,包括交友聯誼社招攬消費者簽買為期2年、要價8萬元的聯誼相關課程,但不少人簽買後反映課程乏善可陳,想退費受阻,或是一時衝動買完課程,因費用太高又反悔,但業者拒絕退費解約;另一家美容業者也是遊說上門消費者買高價美容用品,曾有民眾在店家遊說下購買逾50萬元保養品,業者均規避消費者行使訪問交易7日無條件解除的權益,兩店家被投訴案件各累計多達近百件及數十件。

李善植說,因新修訂法令剛公告,將促兩業者限期改善,若再犯或無改善,即可上門張貼公告,業者若拒絕、規避、妨礙或將公告撕毁、遮蔽等,最重可罰10萬元,呼籲業者守法。

法制局另指出,本次修法也對於未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辦理履約保障之業者,增訂最重處10萬元罰鍰之處罰規定,業者與融資公司等第三方提供分期付款的消費方法,必須清楚告知消費者相關貸款或分期付款的細節,並向消費者取得已受告知之書面。

2024/10/15 14:11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8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