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法務部修法 種大麻供己施用且情節輕微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刑期,遭宣告違憲後。法務部修法草案增訂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處1年以上刑期,行政院將開會討論。

法務部官員今天指出,該條例對栽種大麻的行為一律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體情形包含栽種數量極少至大規模種植,涵蓋範圍極廣,對違法情節輕微的個案,例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等,確實「情輕法重」,導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處罰過苛,並且也沒有就栽種大麻牟利與否的犯行做出區別。

官員提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意旨,提出修正草案,增訂對於因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的犯行,處較輕的刑責,以達罪刑均衡目的,刑度則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官員表示,栽種大麻將造成毒品擴散的可能,修法力道必須嚴格,增訂內容看似刑度減輕,其實重點在於必須都達到「供自己施用」及「情節輕微」二項要件,若僅有「供自己施用」要件,將可能造成栽種大麻者均是為「供自己施用」輕易獲輕判,並不恰當。

修正草案日前已送交行政院,行政院將於明天進行院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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