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批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判決無效…3大法官拒評議 均蔡英文任內提名

大法官蔡宗珍(左三)、楊惠欽(左二)及朱富美,堅持遵循憲法訴訟法新制。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停擺一年「自救」判決藍白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違憲並失效,但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名大法官認為5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不合法,判決當然無效。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皆是前總統蔡英文任內提名的大法官人選,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就任。

蔡宗珍曾擔任考選部長,也是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楊惠欽則曾擔任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兩人均是2019年10月1日就任大法官。

朱富美是檢察總長邢泰釗的妻子,曾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監察院秘書長等職,她2023年5月被提名為大法官,並獲得立法院62張同意票,於同年10月1日就職。

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今年10月8日曾共同發聲明針對憲法法庭停擺一事表態,認為大法官負有憲法忠誠義務,必須恪遵憲法,守護憲法秩序,不得自外於憲法,也不得以違憲方式自我擴權,恣意行使大法官職權。

3人先前聲明認為,現行有效的憲法訴訟法是立法院基於憲法明文授權所制定,大法官有遵守的義務,無權恣意不適用,認為憲訴法規定大法官審理、評議已受理案件的合法組織門檻是10人,憲法法庭組織不合法,所為評議自屬違法,基於守護憲法義務,大法官不應參與案件的違法評議與判決。

然而,憲法法庭今日宣告憲訴法修正條文違憲並失效,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再度「獨立」發表不同意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法律意見書。

意見書指出,憲法就司法院及大法官的組織事項,除自為規定外,明文採憲法委託立法的模式,憲法對此從未保持沉默;立法者依此所制定的司法院組織法與憲法訴訟法,構成憲法權力分立制度之一環,對所有國家權力機制均具絕對拘束力,違反者不僅違法,也違憲。

3人今表示,憲法賦權對象為「司法院大法官15人」的整體,性質應屬合議體;憲法從未賦權於個別或部分大法官。合議體須依法律所定組織形式及法定人數合法成立,才得行使憲法審判權。不符合組成法定前提要件,即不存在法律意義上之審判組織。

意見書認為,現行有效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明定,憲法法庭須由「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得低於10人」組成,屬組織建構性規範,乃憲法法庭合法成立、審判權發生的前提性要件,大法官受絕對拘束,無從拒斥、排除或選擇性適用,並再次重申於現有大法官僅8人的情形下,憲法法庭無從合法成立,個案審判權即不可能產生。

3人指出,有效法律未經依法變更、廢止,或由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依法宣告失效前,對憲法法庭及大法官,均具絕對拘束力。即便該法律成為憲法審查的聲請審查標的,效力也不因此喪失或「暫停」;未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或成員,更無權否認有效法律的效力,否則將使法律效力淪為個案操控之結果,動搖法治國的根基。

意見書指出,無論大法官或依法組成之憲法法庭,均不具所謂「組織自主權」,亦無得以「程序自主權」之名,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要件之權限;任何試圖以程序概念對抗組織建構性規範之主張,於法理上均無從成立。

3人認為,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即不具審判權;不足法定人數之大法官所作成的判決,無法治癒自始未合法成立的結構性瑕疵。本案判決是由5名大法官署名作成,形式上一望即知不符憲法法庭組成的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的判決。

3人強調,大法官缺額尚未補足之前,就具急迫性、時限性之特殊案件,現行法律體系中原存有類推適用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例外依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審判權之法理可能性,但須受司法自制的限制,但此一法理主張並未獲得其餘大法官支持,未能付諸實行。

意見書指出,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的現實困境,是源於大法官缺額的事實層面,而非規範層面的法律設計。根本解決之道,應在於依憲法程序補足大法官缺額,而非以違法、違憲方式否定現行法律,另創不具正當性的權力運作模式。

3人認為,維繫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唯一正當且成本最低的路徑,仍在於各憲法機關恪守憲法、遵循有效法律,履行憲法忠誠義務,而非以違法擴權方式回應憲政困境。

2025/12/19 17:40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124686/9214430?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