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19日二讀 AI 基本法草案,讀完前兩條條文後,立法院長韓國瑜即宣布院會休息。二讀通過法案名稱為「人工智慧基本法」,並確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國科會,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各縣市政府。
二讀條文第1條明定,為建設智慧國家,促進以人為本之人工智慧研發與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建構人工智慧安全應用環境,落實數位平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增進社會福祉,提升國人生活品質,促進社會國家之永續發展,維護國家文化價值及提升國際競爭力,並確保技術應用符合社會倫理,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二讀條文第1條指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依照院版提案說明,人工智慧技術近年發展快速,被世界普遍認為可為整體產業與社會活動帶來廣泛之經濟及社會效益,並為我國企業及國家發展提供關鍵之競爭優勢。人工智慧技術雖帶來經濟及社會效益,同時也可能對個人或社會帶來風險或影響。
院版提案指出,鑑於人工智慧技術創新之速度及可能面臨之挑戰,全球主要國家皆致力在不妨礙技術發展下,尋求建立人智慧之治理方針與原則。綜合考量各國做法並契合我國國情,我國人工智慧發展之基本法律應以鼓勵創新為主軸,同時兼顧人民權益保障,從基本原則、政府推動重點等構面提出基本價值、治理原則及施政方針。
院版提案表示,透過確立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基本原則,定錨國家重要發展方向,在促進產業發展與風險管理間取得平衡,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因此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2025/12/19 12:59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9213757?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