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控任職立法委員期間,以國會辦公室零用金虛報酬金、加班費,一審法院認定高女犯2罪,不法所得為11萬6514元,依較重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高女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僅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高院今撤銷高虹安、前公關主任「水母」王郁文、前國會辦公室行政主任「小兔」黃惠玟及前主任陳奐宇部分,4人皆僅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王郁文處有期徒刑3月、黃惠玟4月、陳奐宇2月,皆得易科罰金,並全部緩刑2年。
前法務主任陳昱愷因一審、二審皆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檢察官上訴受拘束,他幾乎可確定無罪。
本件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2025/12/16 11:00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205842?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