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立院三讀商港法 船舶無正當理由不離港可沒入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商港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規定,若商港區內停泊船舶,經認定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令其3個月內離港,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並新增無正當理由未於所定期限離港者,不問屬於何人可沒收。

近年國內外發生多起海底基礎設施或通訊海纜遭破壞事件,行政院為推動「海纜七法」修法,將商港法列入其中。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12月1日初審通過,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現行條文雖有未依規定得逕行移泊的相關規定,為強化管理,這次修法增列離港期限,三讀條文明定,商港區域內停泊的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令其於3個月內離港;或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並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3個月內離港。

三讀條文也規定,船舶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規定令其限期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所定期限離港者,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

三讀條文明定,依第60條第1項(如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情節嚴重有影響船舶航行)規定留置的外國商船,經查有船舶登記、船舶證書、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或其他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令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於3個月內補正正當理由、所有權證明文件及相關船舶證書;屆期未補正者,該外國商船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

2025/12/16 10:44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9205767?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