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技師法三讀 刪「罹精神疾病」歧視用語採客觀事實認定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技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現行制度涉及歧視性用語等爭議調整,其中以「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取代現行條文「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文字,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另移送懲戒得列舉事實,提出相關事證。

技師法原條文第11條規範不發給執業執照樣態中,第1項第4款「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用語,違反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三讀條文明定,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至於如何認定,立法院會通過民進黨立委林俊憲等人提案,除現行條文中,新增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讀條文也新增一項不發給執業執照的情形,明定技師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且尚未復權者」,將不得核發執業執照,以確保專業服務的信賴基礎與社會公共利益。

為避免現行條文有關懲戒的第42條,被利用為解決私權爭執、影響調解或訴訟的手段,影響技師服務品質。三讀條文增列提出懲戒得列舉事實的文字,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第39條規定之情事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2025/12/16 10:26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205713?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