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立院三讀技師法 移送懲戒得列舉事實提事證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技師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中,以「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取代現行條文「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文字,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移送懲戒得列舉事實,提出相關事證。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12月1日初審通過技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現行條文第11條規範不發給執業執照樣態中,第1項第4款「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用語,因明顯違反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審查會經過討論後,通過朝野立委提案,以中性用語「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取代現行條文文字,於今天三讀修正通過。

至於認定部分,三讀條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的相關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小組的組成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次修法也新增一項不發給執業執照的樣態,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

為避免現行條文有關懲戒的第42條,被利用為解決私權爭執、影響調解或訴訟的手段,影響技師服務品質,審查會通過民進黨立委林俊憲提案,增列提出懲戒得列舉事實的文字,於今天完成三讀。

三讀條文規定,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第39條(如禁止兼任公務員、執業禁止行為、執業範圍、停業處分)規定之情事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2025/12/16 10:15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205684?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