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連江縣(馬祖地區)的一起涉及未成年少女的性侵案件,近期由法院宣判。兩名印尼籍移工因多次與一名國中少女發生性關係,其中甚至包含集體的 3P 行為,遭少女提告。儘管兩名被告在法庭上提出了「誤判年齡」的辯詞,法院最終仍以「對未滿 14 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分別判處兩名移工3~4年有期徒刑,刑滿後將驅逐出境。
案情揭露:從涼亭合意到宿舍輪姦 辯稱「看不出是國中生」
根據判決書內容,印尼籍移工小光(化名)於 2023 年的跨年夜,在連江縣某廟前的涼亭內發現落單的國中少女小玟(化名)。小光上前搭話並要求發生性行為,兩人當場在涼亭內合意性交一次。
同年 4 月,案情發展為更為複雜且具爭議性。小光發現同事阿達(化名)將小玟帶回移工宿舍,竟叫阿達先迴避,隨即關門與少女再次發生性行為。完事後,小光叫阿達進房,阿達見少女赤裸上身,亦未克制性慾與少女發生關係。然而,當小光再次進入房間見狀時,竟選擇一同加入,三人共同發生 3P 性行為。
小光隨後在 6 月間,又一次在涼亭發現少女落單,再次搭話後與她發生關係。同月 18 日,少女小玟前往警局報案,指控遭兩名移工性侵,全案才得以曝光。兩名移工在審理時坦承與少女性交,但小光辯稱,小玟「看起來很高、胸部大」,因此他誤以為對方已滿 16 歲,已達到《刑法》上合意性交的最低年齡門檻。
法院判決與理由:難認定性侵,但未成年保護優先
針對此案,法院審理的重點之一在於是否構成「性侵害」(非合意)。雖然少女在診斷書中有創傷後壓力症(PTSD)的紀錄,但法官指出,若少女一開始遭受性侵,難以想像她之後仍不迴避地前往兩名移工的宿舍。法院認為,少女的諸多指述與性侵害被害人面對危害時的心理情境和客觀反應有所不符,難以排除是因家庭功能不彰或交友不善所導致的身心創傷。最終,法院未認定構成性侵害。
然而,根據台灣法律,不論是否合意,與未滿 14 歲者發生性行為即構成《刑法》上的「對未滿 14 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法官認為,兩名被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已嚴重影響其身心發展。
跨年夜埋下性自主權爭議 兩移工服刑後將驅逐出境
考量到兩名移工案發後向少女道歉,且無前科、皆已婚並有女兒、收入不穩等情況,法院宣判小光犯 4 個「對未滿 14 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合併執行 4 年 6 月徒刑。阿達犯 1 個「對未滿 14 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 3 年 2 月徒刑。
此外,法院特別強調,兩名移工在刑期執行完畢或獲得赦免後,將被驅逐出境。全案仍可上訴。
2025/12/15 20:28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66015&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