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蘇姓男大生,自2023年10月起,透過IG一連兩個月向未滿14歲的小美(化名)討裸露照片,小美陸續丟出胸部和下體的影像給蘇男觀看,事情遭小美父親發現,氣得提告。桃園地院審結,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判1年2月徒刑、緩刑3年付保護管束,支付公庫20萬元,提供80小時公益勞務。
判決書指出,蘇男透過IG聯繫小美,於2023年10月至12月間多次詢問小美,經過小美同意,蘇男陸續收到小美的不雅照,小美父親得知後直接提告。
法官調查,蘇男雖傳訊給小美「太久沒看了啦」、「我要看!拜託」、「能拍就多拍點」,認為這些詞彙僅是單純請求或徵求,並未達到積極勸誘、介入或以好處利益引誘的「積極介入、加工」程度。
法官指出, 檢方原以刑期較重的「引誘使少年製造性影像罪」起訴,但法院審理後認為,蘇男行為屬於「告知後同意」的範疇 ,判定應依刑度較輕的「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論處,因此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最終,桃園地院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判1年2月徒刑、緩刑3年付保護管束,支付公庫20萬元,提供80小時公益勞務;另外,同時裁定,沒收被告使用的手機及相關性影像檔案,防止再度流通。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2025/12/15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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