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監察院今天說,長期以來,因台灣空運無障礙法規規範性、強制性與全面性不足,難以保障身障旅客公平合理的搭機權益,因此促請行政院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表示,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今天通過監委王榮璋、蘇麗瓊提出的調查報告。
監委表示,交通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民用航空局暨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通用化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自民國100年成立至今,儘管在空運無障礙運輸服務已展現部分成效,但處理作為與改善措施散見於民航局的函示及歷次會議「結論」,未能形成如英國「指引文件」具體指導原則,監督也很少設定具體、可量化的績效指標。
監委說,且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涵蓋機場、航空公司及地勤業等單位,「評鑑」卻僅限於航空公司,然而國內航線評鑑指標未含任何「無障礙服務」項目,國際航線又將「無障礙評鑑」納入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評鑑的子項目,航空公司只需提供任意4項以上的相關服務措施,即可獲得該項目的滿分20分,無法反映無障礙相關服務品質及落實監督成效。
監委表示,再者,行動輔具是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及出行不可或缺的工具,而台灣對於行動輔具託運(含機邊託運)、裝卸及損壞後的賠償與處理,相關規範付之闕如,目前逕依各航空公司「服務指引」或「搭機規範」作法,因資訊、程序及標準不一,導致執行紊亂,已造成身障乘客極大困擾和負擔,亟待檢討及改善。
監委指出,台灣雖已建構空運無障礙運輸服務的法制規範,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多為原則性條文,且側重設施設置,至關重要的服務流程及服務品質標準都無具體規定;目前僅依各航空公司訂定服務指引或作業流程,不具法規約束力,難以有效管理與監督。
監委說,反觀美國以「美國空運無障礙法」(ACAA)為核心,再制定專法以規範承運人的責任與義務,具有高度強制性、全面性與具體性;英國則承襲歐盟法規架構,另以「指引文件」規範機場及航空公司的責任義務並建立「無障礙服務績效框架」,用以監測無障礙服務的品質,確保法規目標得以實現,特別值得台灣檢討。
2025/12/09 20:10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9192555?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