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立院三讀 蓄意破壞海纜最重關7年、罰千萬

立法院長韓國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灣周遭海纜頻遭破壞,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海纜七法」中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明定破壞自來水海底管線、天然氣管線、海底電力電纜等故意犯,最高可關7年、罰1000萬元,並沒收犯案船隻;另增訂過失犯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9月通過「海纜七法」修正草案,包括涉及海纜管理的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氣象法,及管理違規船舶的商港法、船舶法,將破壞自來水與天然氣等管線的刑責比照破壞海底電纜辦理,嚴重者可加重處罰,並增訂沒入犯案船隻、強制船舶開啟自動辨識系統。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卸收、儲氣等設備,以及擴大納入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海底電力電纜功能運作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比照電信管理法現行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增訂,對於犯罪所使用的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都沒收及處置,杜絕不法再犯;修法也增訂過失犯刑罰規範,過失破壞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為避免後續行為人主張未知悉海纜及管道相關資訊,造成故意及過失要件的認定疑慮,請內政部在「海纜7法」通過前,對外公布海纜及管道圖資,並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讓各界知悉避免觸法,也有利於執法及移送檢調偵辦。

至於海纜七法中剩餘的四法,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2月1日已完成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初審;初審條文分別明定,非法危害海纜設備可逕行沒收、非法危害氣象設施可罰200萬元、船舶無正當理由不離港可沒入、違反船舶識別規範最重可罰1000萬元。

2025/12/09 10:40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191120?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