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表示,科學園區園區事業保稅貨物出口後,因故退貨復運進口,依據「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電腦化管理與通關自動化之配合」規定,應繕具G7(國貨復進口)報單且「進口人(納稅義務人)海關監管編號」欄或「原出口保稅廠商海關監管編號」欄應填報海關監管編號,並按一般復運進口貨物之規定辦理通關手續,經放行提領進廠後存入成品倉庫,並重新登入保稅帳。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復運進出口案件之報單核銷作業規定」第2點規定,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輸往國外之保稅貨物復運進口,免核銷原出口報單,惟應於G7報單中申報原出口報單號碼、項次,無須提供原出口報單副本或影本。其「納稅辦法代碼」欄之填報,若該保稅貨物復運進口後不再出口者,填報「55」;復運進口後將再出口者,填報「99」。
高雄關提醒業者,相關填報資訊請參考財政部關務署網站首頁/資訊匯流/線上查詢/代碼查詢/關港貿作業代碼及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以及首頁/貨物通關/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章節。
2025/12/08 14:11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189334?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