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鄭姓男子不滿同居女友分手,竟將2024年1月間兩人開房恩愛時,竊錄A女的私密照PO網報復,案經高雄分院審理後,依妨害秘密罪嫌判處7個月徒刑,但審酌他已賠償30萬元和解,宣告緩刑3年。
判決指出,2024年1月間,鄭男與A女在左營區開房恩愛,過程中偷拍A女僅穿內褲且上半身全裸、坐在床邊的照片,不久後2人分手,鄭男於是將A女的私密照PO網報復並留言。
A女後來向新興分局報案,警方隨即傳喚鄭男到案說明案情,訊後依涉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函送法辦、起訴,一審時被分別被判處3個月、4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但鄭男不服,上訴主張自己是獨子又要照顧老母,且已經和A女賠償和解,希望能減輕其刑,高雄高分院因此審酌他已認罪又賠償30萬取得A女和解,因此刑度維持不變外,給予緩刑3年,並於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接受4場法治教育,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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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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