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財部:創投事業合夥人證交所得 將計入個人基本所得

為扶植新創事業發展,現行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可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期間內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不過財政部日前預告,個人合夥人源自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證券交易所得,將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

現行產創條例明定,符合規定的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可向主管機關擇定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自設立的會計年度起10年內,該創投合夥人所獲配的有限合夥盈餘,如果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證券交易所得,可免納所得稅。

想要適用這項租稅優惠的有限合夥創投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包括各年度資金運用在境內,加上投資在境內營運的外國公司金額,合計必須達到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的50%;同時自設立當年度至第5年度間,實收出資總額及累計投資新創金額均須符合各年度金額規定。

對於個人合夥人營利所得計算方式,財政部2日預告,源自交易未在證交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等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補充,若發行或私募公司屬於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公司設立未滿5年,可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由於相關案件將首度於2026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攸關合夥人納稅義務,具急迫性;為儘速完成法制作業以利新制實施,預告期間定為14日,於2025年12月16日截止。

2025/12/07 12:10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187326?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