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頭份市2024年3月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名65歲胡姓婦人騎機車在路口鬼切,與後方直行的廂型車發生碰撞,導致胡婦傷重不治。事後廂型車駕駛林男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法官審理認為胡婦切換車道不到1秒就發生碰撞,林男根本無法閃避,因此判決林男無罪。
檢警調查,去年3月29日下午3時許,林男(59歲)駕駛廂型車沿隆恩路內側行駛;胡婦(65歲)騎機車沿隆恩路外側車道行駛,打算左轉中正一路82巷,她從外側車道斜行至靠近內側車道處,又直行一小段距離後,突然跨越雙實白線,與後方林男駕駛的廂型車發生碰撞,胡婦因傷勢嚴重,送醫不治。
檢察官認為,林男行經閃黃燈路口時,時速約72公里,未依規定減速慢行並注意前方路況,且該路段限速60公里,認定林男因超速引發死亡車禍,偵結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林男。
法院審理期間,林男坦承發生事故,但否認有過失;辯護律師也主張,林男超速與胡婦死亡並無具體因果關係,關鍵是胡女突然違規變換車道。
法官當庭勘驗事發行車紀錄器,發現胡婦在下午3時36分13秒時,打亮左側方向燈,15秒初時切換車道,15秒末時兩車發生碰撞,從畫面可確認胡婦變換車道到發生碰撞,時間間隔不到1秒鐘。
法官舉「美國北佛羅里達州立大學警察科技管理學院」於事故重建分析所採用的反應時間為基準,即便車輛依速限60公里行駛,仍需要至少43.33公尺距離才來得及煞車,避免事故發生。而根據事故畫面以google earth量測,兩車當時距離約24.5公尺,因此推斷林男根本無法閃避。
法官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閃光黃燈路口減速慢行,主要是針對不同行向的車輛、行人,並不包含「同向」車輛,且本案經事故鑑定會鑑定後,也認為是胡婦違規變換車道釀禍,林男措手不及,無肇事因素,因此判處林男無罪。
2025/12/06 12:49
轉載自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61689&utm_campaign=viewall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