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傳出重大吸金案,記者實際走訪一家被指涉案的招攬投資公司,地上滿是各類信件,疑久未有人進出。記者張議晨/攝影
高雄教育界爆出吸金風暴,某學校家長會長邱姓女子,疑以每月高額獲利為誘因,向家長會成員、教育界大舉吸金,觸手伸向醫界、企業界,不少人受騙,吸金初估逾20億元,檢方雖已銀行法偵辦,但邱女已出境失聯。專家表示,銀行法刑度有限、難全面嚇阻,經常重罪輕判,台灣未全面建立針對詐欺吸金犯的國際追緝機制。
邱姓女子涉吸金超過20億元,被檢方依違反銀行法偵辦,邱女以高利、固定報酬方式向不特定多數或反覆向特定人士募集資金,涉銀行法第29條、第29-1條「未經許可從事吸收存款或辦理放款業務」,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至5千萬元罰金。管理學博士范振家表示,銀行法確實能處罰非法吸金,但刑度有限、難全面嚇阻。
范振家表示,銀行法刑度在台灣屬較高階層的經濟犯罪刑罰,表面上刑罰相當重,但其法主要處罰「非法吸金行為」本身,不等於能讓受害者拿回錢,也不等於司法會依最高刑度量刑,「實務上銀行法案件『重罪輕判』相當普遍!」若行為人若無前科、初犯,常獲減刑或緩刑,行為人若再「裝可憐」或主張無能力償還,更可被視為態度良好而獲輕判。
銀行法一大要件是「向不特定多數人募資」,范振家分析,犯嫌若辯稱是私人借貸或雙方認識,就恐不構成銀行法,轉以較輕的詐欺罪論處,實務上確是一大漏洞,「很多吸金案明明本質是龐氏騙局,但最後卻只被以『普通詐欺』處理」,且本案邱女已出境失聯,不起訴、不到庭,就無法進入審判,這也是台灣常見經濟犯潛逃後10年未到案的情況。
「台灣未全面建立針對詐欺與吸金犯的國際追緝機制!」范振家表示,行政院雖高喊打詐國家隊,但跨國追查能力仍有限。此案中,檢方除能以銀行法,也能以詐欺罪、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等偵辦,但相比之下,詐欺罪刑期較輕,除非涉及大量、反覆、組織化詐騙,否則實務可能僅判3、4年,再因認定「非暴力犯、初犯」處緩刑或易科罰金。
范振家強調,台灣對非法吸金的控管長期存在漏洞,本案只是再次揭露,銀行法法定刑度很高,但實務量刑偏低,導致社會信任圈易受利用,管理制度缺乏預警,犯嫌逃亡後追訴力薄弱,本案金額巨大、受害者層級高,仍可能成為「輕判案件」,這是最值得警醒、最令人無奈之處,也是台灣社會普遍最不滿的部分。
2025/12/04 19:22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7/9182700?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