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清潔隊員贈32元電鍋遭判刑 沈伯洋籲全面檢討貪汙刑責

民進黨立委沈伯洋。圖/本報系資料照

台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因將回收電鍋轉贈給拾荒嬤,被依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引發輿論譁然。民進黨立委沈伯洋指出,公務員犯罪刑責設計很重且沒彈性,法官只能努力減刑,也凸顯立法者遇事競相喊著「加重刑責」,他建議全面檢討貪汙刑責,給予彈性。

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涉嫌將回收的電鍋,轉贈給拾荒阿嬤,僅管電鍋剩餘價值僅32元,仍被檢方依貪汙罪起訴,引發外界議論。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昨天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

「為什麼一個舊電鍋,會變成貪汙重罪?為什麼檢察官不能不起訴,甚至緩起訴?為什麼法官不能直接判免刑?」沈伯洋說,理由很簡單,也很無奈。因為公務員相關的犯罪,刑責設計得很重、很沒彈性。這導致以上法律原本設計給微罪的寬典,在這個案子上通通沒辦法用。法官只能努力找減刑依據。

沈伯洋續指,為什麼法律設定的刑責會那麼重?因為立法者,只要遇到事情,就會直接訂出超高刑責,或者競相喊著「把刑責加重」。只要有人出來講「這個設計很有問題、太僵化了」,馬上就會被貼上「幫助罪犯」的標籤。尤其是在社群當道的年代。

沈提及,他在評論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案的時候,也曾說過圖利罪設計得很爛。他當時舉的例子是,警察沒開單,在現行法規下卻可能構成圖利,形成重罪。現在,看到有立法者喊著要總統出來解決,但這些人可能也是平常在立法院裡,不管比例原則,喊加重刑責喊得最大聲的人。

他說,能解套的大概是「可罰違法性」;他受訪時補充,概念是如果違法性太低,就不判有罪,但大多用在財產犯罪上,如偷竊低價值物品,但公務員犯罪是看違反職務嚴重性,而非金額,或許可以全面檢討貪汙刑責,讓法官、檢察官能針對個案給予緩刑、緩起訴、不起訴等空間。

2025/12/03 11:07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178736?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