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查定課徵營業人第4季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 明年1月5日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第4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明年2月開徵,提醒要辦理今年10至12月份進項憑證扣減查定稅額之營業人,務必在明年1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但如有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例如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情況,或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舉例來說,甲商號為銷售小飾品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12萬元,每季應繳營業稅額原為3,600元,甲商號在今年10至12月取得進貨發票,其中進項稅額共計1萬2,000元,如依規定將進項發票之扣抵聯於明年1月5日期限前向國稅局申報者,其114年第4季營業稅額就可扣減1,200元,則甲商號第4季只須繳納營業稅額2,400元。

南區國稅局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等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不要讓享有扣減查定營業稅額的權益睡著。

2025/12/01 16:38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174733?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