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3年助9對夫妻讓孩子當天使?畢柳鶯是否涉幫助殺人…關鍵在具體協助

斷食善終倡議者、部立台中醫院復健科教學主治醫師畢柳鶯。記者林琮恩/攝影

八旬劉姓婦人無力照顧53歲病子,將萬元紅包袋塞進他嘴裡,用膠帶將兒子纏至窒息,台北地院依殺人罪輕判2年6月徒刑,並建請總統特赦。提倡「斷食善終」醫師畢柳鶯之後發表「慈悲殺人」觀點,稱「3年間我協助9對父母,放手讓無法復原長期臥床的子女去當天使」,發言引議,法界指檢方可偵辦是否煽惑犯罪或幫助殺人。

有檢察官認為要告發畢柳鶯幫助殺人,也要指明說她幫忙殺了誰?在哪裡、何時殺?至於「斷食善終」是醫師職業道德理念還是煽惑他人犯殺人罪,有法官認為又是另一個問題。

家裡有需長期照顧的家人,是沉重的負荷,一些患者仍有知覺但無法言語,有些植物人則不知其意識,病人即使外人看來「不會動」,仍不能剝奪其生命,我國現有法律僅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將摘取腦死者的器官列為例外,且程序嚴謹。

畢柳鶯在網路上分享多篇「在宅善終」的文章,文章中又僅寫下「因為家屬做了功課,所以過程中,我只是給予肯定,他們就完成了圓滿的陪伴」等字句,究竟有無「教導」家屬怎樣讓病人結束生命,隱晦不明。最高檢察署一名檢察官表示,若病人在醫院死亡,醫生即可開立死亡證明書,但若非病死、疑非病死,這時就須通報檢察官,由檢察官和法醫師相驗,不過很多死者身體本就孱弱,法醫師也很難直接判定是營養不良還是自然死亡,除非解剖。

這名檢察官表示,解剖是檢察官的職權,非家屬能決定,但實務上若無外傷,多半徵詢家屬的意見。他說,一般人常將幾個罪名混淆,若是家屬有意讓沒有顯現出尋短念頭的家人死亡,這就不是「加工自殺」而是最低本刑十年以上的「殺人罪」,教導如何執行者可能就是幫助犯。

畢柳鶯自稱「協助9對父母」讓子女去當天使,檢察官認為這必須要看所謂的「協助」是什麼意思?例如一般人都知道在不進食、不喝水的情況下就會死亡,畢女的協助又是指什麼?是提供菜單意見,還是改變室內溫、濕度?這都需要事實認定,也就是「提供計劃或方法達到目的」,若只是泛泛言「我鼓勵你們放手」,只是意見表達。

2025/11/30 07:02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9171897?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