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花壇鄉溪南街邊長期停放3輛無牌轎車,是否符合廢棄車標準仍待認定。記者劉明岩/攝影
道路長期被車輛占用未即時處理,影響交通安全與市容景觀,常引起民怨,彰化縣近年都通報上千輛,卻因不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逾半都未報廢及移置,讓問題繼續「廢下去」。彰化縣除將縮短廢棄車認定流程外,未獲認定的無牌車輛,已覓得用地暫時移置。
依據彰化縣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規定,廢棄車輛認定的標準,除由車主以書面放棄外,若車體髒汙、鏽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經確認為廢棄車輛;如果有牌廢車,得於車體明顯處張貼清理通知單,限車主於7日內清理,如逾期仍未處理,則通報環保局辦理移置,並經環保局公告1個月後,如仍無人認領者,則由環保局依廢棄物清除,並將車輛號牌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
依此項規定,彰化縣環保局、警方及清潔隊去年受理及通報占用道路車輛是1001輛,移走103輛,未達認定標準512輛,獲認定為廢棄車才345輛;今年受理及通報910輛、移走74輛,未達認定標準419輛,達廢棄車標準才417輛,均未達通報數一半,符合廢棄車標準的車輛,由環保局委外的廠商拖走,未達標準的車輛往往留在路邊,造成目前道路充斥被占用停車的亂象。
警方則直言現行廢棄車輛標準「過於嚴格」,讓占用道路的車輛越來越多,有些無牌車輛雖然多年未動,但只要外觀未明顯損毀,就無從認定,建議在不違反規定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應從寬解釋,以改善市容與安全。
環保局長江培根則表示,不掛牌的車輛不代表就是廢車,部分車主可能為避稅或維修暫未掛牌,車輛本質仍屬人民財產,若沒有足夠事證就強制處置,容易引發紛爭。因此,認定上必須嚴謹,必須依程序進行,必須達「失去原效能」,不能輕率處理。
彰化縣議員楊子賢認為,中央與地方應檢討「失去原效能」的判定標準,避免認定標準落後於現實社會使用情況。他指出台中市做法較為積極:只要發現疑似廢車,就先拖至暫置場統一查核,而不是等到破損到極點才認定。
為改善占用道路車輛的問題,在彰化縣長王惠美指示下,環保局及警察局研商後,為減少原一到兩周的公文來往流程,只要依line群組通報,透過照片認定是廢棄車,包括沒有輪胎、方向盤、引擎、車窗破損等明顯失去效用的車輛,由環保局即時處理。
如果只是未依規定懸掛車牌或偽造車牌等 ,則由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罰條例移置,縣府已覓得適當場地暫時保管,再做後續處理。
2025/11/30 04:30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5/9171768?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