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外籍漁工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勞動部:不得加工分切標價陳列漁獲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勞動部今(10)日發布函釋,限制外籍漁工從事海洋漁撈的工作範圍,明文要求外籍漁工可從事的工作範圍,不包括漁獲物販售等加工處理、分切包裝、陳列標價等行為,僅限在漁船上協助航行,以及港邊協助卸魚、整理漁獲物、整補漁網具等工作。

勞動部今日針對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規定發布解釋令,原因在於近年常有漁船要求外籍漁工協助加工處理、陳列標價漁獲等工作,引發爭議,勞動部因此發布核釋,明定外籍漁工從事海洋漁撈的工作範圍。

函釋內容指出,外籍漁工從事漁船船長以外的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工作,範圍包含在漁船上從事協助航行、機械維護、捕撈作業與漁獲物處理;漁船泊港時,在港邊協助卸魚、整理漁獲物、整補漁網具、補給漁船作業所需資材或與其有關的工作。

若是從事箱網養殖工作,則除了上述工作內容,另外增加放養魚苗、投餵餌料、監控養殖環境、網具維護等工作。

勞動部表示,此次發布的解釋令即日生效,外籍漁工不可從事的漁獲物販售相關的加工處理、分切包裝、陳列標價等工作,若有雇主指派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將依就業服務法裁罰3萬至15萬元罰鍰,甚至可廢聘、管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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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17:21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919774